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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区出台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十二条” 打出优化营商环境“组合拳”
2025-03-14 17:19:55 字号:

近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望城区迅速作出反应,研究出台了《望城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十二条”措施》。

“十二条”措施贯穿涉企行政检查各个环节,主要涉及六个方面内容。一是理顺监管职责。清理和公布检查主体,建立涉企执法检查清单和检查计划备案公示制度。二是减少检查频次。推行“综合查一次”、“无计划不检查”,严控各类检查频次。三是规范检查程序。优先采取非现场“无扰检查”方式,落实入企检查“扫码留痕”管理。四是创新监管方式。推行柔性执法审慎监管,依托全省执法监管一体化平台,强化大数据分析。五是加强人员管理。建立行政执法证动态清理机制,落实执法人员年度培训制度。六是严肃监督问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明确追责问责情形,建立领导约谈机制,严格追究违规检查责任。

“十二条”措施以“严”字当头,列举出望城区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负面清单”,主要体现为三个特点。一是有上位文件依据,注重结合文章。“严禁”、“严管”、“严格”的措施均是国务院《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方案》中的明确规定,并结合实际增加了规范望城经开区执法的内容。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际效果。“十二条”措施主要针对解决检查中出现的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和任性检查、重复检查、运动式检查等问题。三是立足企业诉求,注重社会效应。各经营主体能通过“严十二条”的负面清单一目了然地知晓所面对的行政检查是否规范。同时,措施中明确了投诉举报途径,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措施》完整内容如下

望城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十二条”措施

一、严禁非执法主体检查。全面开展行政检查主体清理工作,2025年3月底前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并动态调整行政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检查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必须出示国家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第三方中介机构,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实施行政检查。

二、严禁清单之外检查。2025年3月底前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相关专栏公布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清单内逐项列明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检查主体(含实施层级)、承办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等要素,明确涉企检查事项范围,确保清单之外无检查。

三、严禁计划之外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每年3月底前制定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优化触发式行政检查机制,落实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对于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事项或对象拟实施的行政检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湖南省跨部门综合监管办法》规定的“应协同尽协同”原则,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报区司法局审查备案。

四、严禁任意性、逐利性检查。优先采取非现场“无扰检查”方式,将可以通过书面检查、信息共享、无人机和远程监控智慧监管、大数据筛查、数据采集分析处理等方式实现对行政检查对象有效监管的事项,列为“无扰检查”事项,行政检查主体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严格依法适用行政检查程序,规范使用行政检查文书。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24〕54号文件中关于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的规定,足额保障行政执法单位工作经费,从源头上遏制逐利执法。

五、严禁未“扫”先检。全面落实“扫码入企”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入企检查前必须通过登录“湘易办APP”点击“扫码入企”或者扫描“湖南营商码”进行检查登记,获得系统“赋码”并将检查方案、主体、内容等实时上传系统后方可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出示“湖南行政检查码”,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实时上传全省一体化平台。

六、严禁“未批先检”。实施现场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在检查启动后15日内补办批准手续。按照国办发〔2024〕54号文件的规定依法部署的专项行政检查,应当将专项检查计划报经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由区司法局具体承担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报送专项检查计划的批复工作,严禁未经批准随意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七、严禁“一刀切”执法。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公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四张清单”。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实施涉企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对不予处罚的企业,可以采取劝导示范、责令改正、行政提示、警示告诫等方式加强教育引导。审慎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梳理和公布各自领域“四张清单”和行政裁量权基准,避免执法“一刀切”“类案不同罚”“畸轻畸重”等情况。

八、严管多头重复检查。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由经开区负责统筹,对园区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项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严格落实《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42条,除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经营主体的日常行政检查总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超过两次的应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各行政检查主体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一般的检查对象,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九、严管经开区执法。优化望城经开区应急、消防、环保等领域执法监管机制,由经开区安委办、环委办等部门统筹园区行政检查事项和检查计划,按照国办发〔2024〕54号、湘政办发〔2025〕5号文件落实对园区企业的“计划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关于涉企行政检查的规定程序,优化园区企业监管执法方式,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十、严管执法队伍。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常态化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证件清理,对不符合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暂扣、收回或者注销行政执法证。各行政执法机关做好对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监督考核等工作,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要切实转变执法人员躺平、懒惰心理和“卸责式检查”的错误观念,确保监管到位。

十一、严管检查结果。各行政执法单位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书面反馈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程序依法进行处置,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在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全部纳入行政处罚案卷。要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问题突出的要予以通报曝光。发现本单位不具有管辖权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区司法局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综合运用行政执法专项监督、督办以及工作情况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的常态化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意见建议专线,专线设区司法局(投诉举报电话:0731-88363467)。对未按照规定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的,企业有权拒绝,执法监督机关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由区领导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来源:望城区司法局

编辑:史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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